一是增加规定了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二是在保密工作方针中明确了保密与公开的关系。
三是增加了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标准。即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那些与“国家安全和利益”无关或者有着间接关联的一般事项,不能被确定为国家秘密。
四是增加了定密责任人制度。定密责任人制度的确立,不仅仅是要明确定密的责任,更重要的是它有利于防止人人可以定密现象的发生,有利于提高定密的准确性。
五是增加了定密层级和定密权限的规定。
六是增加规定了保密期限与及时解密条件。
七是明确了定密争议的主管机关。
八是完善了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九是增加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
十是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