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学院规章制度制定

作者: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7-07-05     浏览量:

安康学院规章制度制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一章八制”制度体系建设,规范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提高制定质量,促进依法治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康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规章制度,是以学校名义制定印发的旨在规范学校内部各项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制定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必须遵循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政策规定,不得与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二)完备性原则。应当包含制度制定的必备内容,如制定的目的、具体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必要的保障条件和应承担的责任、制度的解释权和适用期限等。

    (三)操作性原则。应体现学校改革精神,符合学校近期或中长期发展实际,简洁明确,可操作性强,与其它规章制度有关联的应注意制度间的呼应,科学规范管理行为,促进管理效能的提高。

    (四)民主性原则。制度制定应发扬民主,坚持公开,保障师生员工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制度的制定过程。

    第四条 制度的文本名称一般称“章程”、“意见”、“规定”、“办法”、“规则(程)”、“细则”等,属暂时使用的可加“暂行”“试行”等。

    “章程”是指学校为规范校内组织性质、运作机制及其基本权利义务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意见”是指对某项重要工作提出要求和处理办法的规范性文件。

    “规定”是指为实施贯彻有关法律、政策,根据其规定和授权,对有关工作或事项做出具体规定的规范性文件。

    “办法”或“规则(程)”是指对学校有关工作、有关事项提出具体可行的实施措施、程序的规范性文件。

    “细则”又称实施细则,是指对某项规定或其部分条文进行解释或说明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制度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一般的规章制度不分章、节,内容复杂的制度文本格式可分为章、节、条、款、项的等。

    第六条 学校积极推动以章程为核心的统一、规范、科学的制度体系建设。制度应经校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具体权限依据《安康学院章程》《安康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界定。

    第七条 制度的起草、审查、审核、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起 草

    第八条 规章制度由职能部门组织起草。制度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权责的,应当由有关职能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的,以业务相关性较强的部门为主,其他部门配合进行。对联合起草有争议的,由党政办公室协调指定。

    学校各职能部门应立足于自身职责范围,积极主动起草、修订和完善职责范围内管理、服务工作的规范制度。学校认为应当制定某项制度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起草完成。起草制度可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九条 起草部门应当对制定制度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主要措施进行充分论证,涉及面广的重大改革制度,应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

    第十条 起草部门应当广泛听取师生员工、校内其他部门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网络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

    起草部门应当对师生员工、其他部门以及有关专家提出的意见予以研究处理,并在报送审查、审核、审议时,应当说明采纳意见的情况。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职责相关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起草部门与相关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报送审查、审核、审议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一条 单个职能部门起草的制度报送党政办公室审查时,应由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制度报审时,应由起草部门的负责人共同签署意见。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二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规章制度的统一初审。

初审的重点内容是: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二)是否与学校章程和现行制度相协调、相衔接;

    (三)拟确立的措施是否符合实际,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四)是否征求了有关部门、专家、教师和学生的意见;

    (五)是否符合制度文本的文字表述和有关技术要求;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三条  起草部门应当形成制度送审稿及其说明,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制度制定的基本背景、起草过程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等;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主要措施;

    (三)必要的调研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对有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和各方面意见采纳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报送审查的制度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政办公室可以直接退回起草部门:

    (一)依据不充分,实施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相关职能部门对制度送审稿内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起草部门未与涉及部门沟通协调的;

    (三)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或征求师生员工意见而未论证和征求意见的;

    (四)制度主要内容表述不清、含糊不明的。

    第十五条  对报送审查的制度送审稿,党政办公室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退回补充完善的送审稿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第十六条  党政办公室对制度送审稿审查时,应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专家)作用,特别是涉外和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要征询法律顾问(专家)的意见,并与起草部门加强沟通,充分交换意见。

    第十七条  制度送审稿经党政办公室审查后,由党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送起草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核。

    通过分管校领导审核后,起草部门依据《安康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提交党委会议或者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制度提交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前,应按照职责范围提交教代会、学术委员会等有关专项工作机构先行审议,明确意见。

第四章  决定与发布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制度时,起草部门应就制度主要内容、起草情况等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 制度审议稿经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照发文程序呈送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发;原则通过的,起草部门应根据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经分管校领导审定后再呈送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发。

    第二十条  制度发布应以党委或行政文件形式印发全校,明确制度有效期限,上位文件有明确时限规定的以上位文件为主,没有明确时限规定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6年。发布时间以会议通过时间为准。

第五章  解释说明与清理

    第二十一条  涉及重大改革事项或政策调整的重要制度必须由起草部门对制度主要内容、执行条款等予以文字说明,通过校园网向全校公布。

    第二十二条  规章制度的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对已公布的规章制度进行经常性的清理,依据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对应当制定或者修订的规章制度而没有及时制定、修订,给学校带来负面影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对相应责任人予以追责问责。

    第二十三条  制度清理坚持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原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定期公布学校规章制度清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之前已制定的制度,名称、主要内容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制度有效期限不明确的,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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