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与定密

作者: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4-02-27     浏览量:

一、国家秘密的概念

“秘密”是一个集合概念。如果将其分类,可以分为私人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四种。我们所讲的保密,通常是指保守国家秘密。就一个机关单位而言,保密就应当包括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就一个企业而言,保密就应当包括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那么什么是国家秘密?《保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这一规定它包括三个基本要素,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要素,才能定为国家秘密。

二、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的区别

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区别在于:

一是立法意图不同。

①国家秘密本意是告诫一切组织机构和全体公民在接触国家秘密,利用国家秘密时,均应遵守《保密法》的规定。

②工作秘密的本意是告诫国家公务人员除了要保守国家秘密外,还要承担不能擅自公开工作中的那一部分事项的义务。

   二是法律特征不同。

    ①国家秘密的法律特征有三点:第一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这是对国家秘密本质特征的规定。第二是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事项,这是对国家秘密程序性的规定。第三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这是对国家秘密时空性的规定。

②工作秘密的法律特征有两点:第一是除国家秘密以外的,在公务活动中不得公开扩散的事项。第二是一旦泄露会给本机关、单位工作带来被动,造成损害的。

三是权利主体不同。

    ①国家秘密的权利主体是唯一特定的国家。

    ②工作秘密的权利主体是机关或单位。

四是确定的程序不同。

    ①国家秘密强调要经过法定程序确定,并且在《保密法》中规定了严格的确定程序。

    ②工作秘密由各机关、单位制定相应办法确定。

五是标志不同。

 ①国家秘密分三个等级,即: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在密件或密品上标志都有专门规定。

    ②工作秘密不分等级,只在有关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上标注“内部事项”。

    六是危害对象不同。

    ①泄露国家秘密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法律、制度,损害的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②泄露工作秘密侵犯的客体是机关、单位的内部工作制度,损害的是机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七是法律责任不同。

①国家秘密一旦被泄露,除承担行政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②工作秘密一旦被泄露,情节严重的应受到行政处分。

三、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

国家秘密的定义并没有说明国家秘密存在哪些方面,因此《保密法》第九条规定了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其内容是:

    ①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②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③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⑤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⑥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⑦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保密法》在规定国家秘密基本范围的同时,还规定:“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九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这就表明,无论是执政党还是各民主党派活动中产生的符合国家秘密三个基本要素的秘密事项,都属于国家秘密。这样规定的意义在于,它原则地指出了国家秘密存在国家事务中的哪些方面,便于全体公民对国家秘密事项有个基本的了解,更好地履行《宪法》中规定的公民义务。

    四、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

    具体范围是指包含在国家秘密基本范围之内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的某一方面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规定。目前,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规定了九十多个《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简称《保密范围规定》),这些《保密范围规定》是我们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最直接也是最有权威的法律依据。保密范围是法律授权规定的,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如组织、人事、纪检工作的保密范围,不仅是组织、人事、纪检部门的定密依据,也是各级机关、单位的组织、人事、纪检方面工作的定密依据。凡依照保密范围规定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任何机关、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秘密的义务,一旦泄密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国家秘密的密级

   《保密法》根据我国划分国家秘密等级的历史习惯,并参照多数国家划分国家秘密等级的做法,规定我国国家秘密的等级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三个等级,并原则规定了区分三个秘密等级的基本标准:“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后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后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后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目前,中央有关机关和各业务主管部门依照《保密法》的规定,在保密范围规定中对国家秘密的密级做出了明确的划分。各机关、单位在定密时应当对照相关的保密范围的规定,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既不能随意提高秘密等级。也不可擅自降低秘密等级。

六、国家秘密的存在方式

国家秘密载体是指承载属于国家秘密内容或信息的物质形体,它分为两种:

    1、有形的国家秘密。是指具有国家秘密本质属性的有一定形态规模,客观存在于一定时间和空间,能够由人们的感觉器官感觉到的物质实体 (人们一般把这种物质实体称为秘密载体)。通俗的讲,是指那些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比如:有属于纸介质的文件、文稿、档案、电报、信函、数据、图表、书籍、刊物及其他图文资料;有属于磁介质的录音磁带、录像带、计算机硬盘、移动硬盘、优盘、软盘;有感光记录的照片、影片;通常称以上这些秘密载体为密件。还有属于物体的设备、如涉密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等,通常称这些秘密实体为密品。

    2、无形的国家秘密。它是指不具有一定形态的存在于人脑的一种看不见模不着的意识或思维,而这种意识或思维同样是客观存在的反映,无形的国家秘密是普遍存在的。例如,领导人对某一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前的思考、分析,经办国家秘密事项的机要人员管理的密件,从事属于国家秘密的科研人员,在参与或者实际工作中接触到的秘密事项,尽管他们离开岗位后,头脑里存储的国家秘密依然存在,这些都属于无形的国家秘密。为什么涉密人员在离岗之后,要经过一段时间的脱密期,才能到涉外企业去工作,并要签订协议,不能从事与原岗位相同的涉密技术工作。我们通常所说的口头泄露,就是指存在于人脑的秘密,通过知悉者的语言,传播给不应知悉的人的一种行为。 

第二部分:定密工作的程序

   

一、定密工作的责任

定密工作的责任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依法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工作中所应有的法律职责和义务。主要体现在:

1、机关、单位的责任。定密工作首先是一种单位责任,《保密法》明确规定了依法确定密级是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也就是说,凡具有定密工作主体资格的所有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都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定密工作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依法定密的义务,担负对所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负责的责任。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的定密责任是:①定密工作宣传教育责任。使有关人员明确依法定密的意义,熟知本职业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范围,掌握定密工作方法、依据、程序,明确定密责任,提高依法定密的自觉性。②定密工作组织责任。建立健全定密工作规章制度,抓好定密工作培训,建立定密工作机制,严格定密工作程序,组织本机关、单位及时准确地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抓好定密登记和统计上报,掌握国家秘密的流向和分布,增强做好保密工作针对性。③定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责任。及时发现和纠正定密工作中的问题,提高定密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承办人员的责任。每一项国家秘密事项,都有具体的经手部门和经手人。经手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称为定密工作承办人,他们是定密工作的首要环节,也是最重要的环节,担负的定密工作责任是:①对所承办的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做出明确的区分和确认。②对所承办的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及时依照有关业务工作的保密范围确定密级,提出定密工作的意见和依据。③对经审查批准的国家秘密事项,按规定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并根据需要或领导指示严格控制知悉范围。根据情况的变化,提出所承办国家秘密事项密级变更、解密的意见和理由。

    3、定密审核人的责任。定密审核人由各机关、单位领导指定或保密组织审定,负责定密把关、监督、核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①负责审核定密承办人提出的定密依据是否引用合适、定密意见是否准确。②负责审核定密承办人提出的密级变更、保密期限变更和解密的意见是否准确,理由是否充分。③及时发现和纠正定密工作中存在的错定、漏定及违反定密程序等问题。④负责本机关、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情况统计、上报及其他形式的文字记载。

    4、领导干部的责任。各级机关、单位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最终确定权在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的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经承办人员提出、定密审核人审核的国家秘密事项拟定意见,一经领导签字批准,此项国家秘密就被正式确定。因此,领导干部在定密工作中的终审责任就显得十分重要。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必须了解有关定密工作的基本常识和规定,熟悉主管业务以及相关业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范围的规定,明确定密工作的基木程序,认真负责地履行好定密工作的义务与责任。

5、保密工作机构的责任。各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部门和机构,是定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有领导、组织、监督、检查和指导定密工作的管理责任。保密工作部门的责任,主要体现为管理和指导责任,而不是直接定密责任。

二、定密工作的一般程序

定密工作的法定程序,是指《保密法》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 级确定、变更、解密的程序性规定。

     1、定密的含义。定密是指依照有关保密范围,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的确定。《保密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各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依照保密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这两条是规范定密工作最基本的规定。它明确了定密工作中的三个基本问题:

    第一、规定了各机关、单位只负责对本机关、单位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而对于上级下发的、下级上报的、同级之间交流的,不属于本单位产生的,不需要承担其定密的责任,但必须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二、明确指出了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保密范围》,是定密工作的法律依据,各机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范围,确定本机关、单位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

    第三、明确规定了定密的法定时限。通常情况下,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一旦产生,就应及时确定,最长时限不超过十日。

    2、定密的依据。定密工作一是依据本业务系统的保密范围规定;二是依据其他相关部门的保密范围规定。

    3、定密的程序。定密程序是指保密法规明确规定的确定密级、变更密级、解除密级的程序。

定密工作一般经过四个步骤:同志们,这四个步骤是我们机关、单位定密承办人必须了解和掌握的四个步骤。

第一步由定密承办人员提出。每一项国家秘密事项,都有具体的经手部门和经手人。最初经手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为承办人员,他们依据《保密范围》规定对本单位产生的事项,提出拟定密级的意见;这是定密工作的首要环节,也是重要环节,担负着定密工作的重大责任。承办人员提出定密的意见和依据,在拟文稿纸上体现出来。

第二步由定密审核人办理批准前的审核工作。其职责是负责审核定密承办人提出的依据是否合适、准确,理由是否充分。这主要指的是各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办公室主任或综合科长。

第三步由单位主管领导人审批。单位领导对本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负责,定密承办人提出和定密责任人审核的国家秘密事项是否准确,单位领导人一旦签字批准,此项国家秘密就被正式确定。从法律角度上讲就生效了,在存储的纸介质或在磁介质上(涉密计算机上),就应及时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四步做好定密过程的文字记载。“各机关、单位确定密级、变更密级或者决定解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工作量较大的机关、单位可以由主管领导人授权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批准前的审核工作。前款规定的执行情况应当有文字记载。”根据此规定,每项国家秘密事项的产生,必须由承办人经办、审核人复审、主管领导人批准这三个环节。文字记载也是法定程序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记载的内容应包括国家秘密事项的名称、载体形式、产生时间、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及其审批意见和批准日期。记载的方式,可以做出专门的文字记载,也可以同密件的办理情况记载相结合,还可以制作国家秘密事项登记表。

总之,定密工作是依附于业务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定密在拟定、审核、批准这三个环节要责任到人,对各种载体的国家秘密都要履行定密程序,并要有文字记载,即要防止定密范围过宽、密级偏高的现象,又要防止该定密的不定的现象。

变更密级、解除密级与定密工作程序一样,也要分步实施,环环相扣,责任到人。 

三、定密工作的特殊程序

定密工作的特殊程序,是指《保密法》对有关机关、单位无法或无权直接确定、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情况所作出的有关报审程序的规定。

1、“不明确事项”密级确定程序。所谓“不明确事项”,是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事项”的简称。对于“不明确事项”确定密级的程序为:

①由承办人员先提出拟定密级的意见和理由,填写《不明确事项申请表》,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无误,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逐级报至有相应密级确定权的保密工作部门或授权的机关确定。

②“不明确事项”的密级确定权限,《保密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③经国家保密局授权,中央国家机关有权确定主管业务方面的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不明确事项”。

④各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不明确事项”经法定程序拟定密级后,并按所拟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于十日内报有关机关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2、“有争议事项”密级确定程序。所谓“有争议事项”是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事项”的简称。“有争议事项”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单位对某一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持有不同的意见,并且经过协商仍不能统一认识的。这种情况在实际工作中虽然不多,但也确实存在。一旦发生此种情况,争议的机关、单位要先按两个密级中最高的一个确定。然后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产生“有争议事项”的机关、单位,应由承办人按其中最高密级提出拟办意见,填写“有争议事项申请表”,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无误后,报经主管领导审查批准,按所定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将争议事项上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省(区、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裁定。

②保密法未对“有争议事项”规定申报期限和答复期限,主要因为此类事项涉及几个业务主管部门的协调和有关保密范围的修改需要一个过程。

③产生“有争议事项”的机关、单位在确定密级审核时,应注意把握好两个界线:一是区分清保密范围规定不一致还是由于理解偏差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争议。各有关保密范围都对同一事项作了明确规定并相一致的,但在执行中由于各种原因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有争议事项”,应通过其他方式消除争议;二是对保密范围的规定提出不同意见或提出修改的建议,因而发生的争议,也不属于“有争议事项”。此类问题可向保密范围的制定机关提出,在有关保密范围未修改前,仍应执行原规定。

 

第三部分:定密工作的方法

 

定密工作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时效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而且涉及范围很广,涉及内容庞杂,任务十分艰巨复杂,责任十分重大。加之有关具体范周的规定较为原则,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具体情况还要具体分析,并非完全照搬照抄所能解决的,因此,依据保密范围准确确定密级,依靠科学的工作方法,是做好定密工作的关键。在这里主要讲讲定密工作的基本方法——对号入座。“对号入座”是对定密方法通俗形象的比喻和解释,也是定密实践经验的结晶。“对号入座”的方法看似简单,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一、“对号入座”的基本原则

目前已经制定和颁布的九十多个《保密范围》规定,构成了保密范围的庞大体系,就形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总座次表”,每一个保密范围代表一个“排号”,每一类密级范围事项代表某个 “座号”。简单的讲,定密过程就是对“排”找“座”的过程。但在实际操作中,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一般应正确把握以下四种情况:

1、“有号可对”的,即保密范围对某类事项的密级做出明确规定,而且不同保密范围对该类事项规定一致。“对号入座”过程为:首先根据所产生事项的业务性质,对应找出有关该项业务工作保密范围,即找到“排号”;其次,在有关保密范围中找到该类事项具体密级的规定,即找到“座号”,就可以准确“对号入座”确定密级,并将“某范围某条某款”记载下来作为拟定密级的依据。

2、“无号可对”的,即所谓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其关键在于两点:其一,要有充分的理由证明该事项符合《保密法》第二条规定,泄露后会使国家安全与利益遭受损害。这就要基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理解程度,理解得越深,对此类事项判断就越准确;其二,按照保密范围中相近事项的有关规定,对比参照提出拟定密级的意见。参照的条款越多,其密级确定就越准确。

3、“有两个以上号可对”的,即对同一事项两个以上保密范围规定不一致的“有争议事项”。其定密的方法依然是“对号入座”。不同是按照“前排就座”的原理,按其中最高密级的规定确定密级,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按规定上报申请审定。

4、“有几个号要对”的,即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是一个综合事项,涉及到多个行业的保密范围,如综合计划、报告、讲话、可行性研究、统计资料等,在确定密级时需要作全面衡量。此类事项,大多集中在综合部门和多部门共同实施的工作中。其“对号入座”确定密级的方法是:首先,根据该事项内容所涉及的业务,分别找出与之相对应的保密范围;其次,逐次在每个保密范围中找出与所涉内容相对应的密级;第三,按照所涉及保密范围中对应的最高密级确定该事项的密级。

二、“对号入座”的基本方法

确定国家秘密的基本方法就是“对号入座”。“对号入座”的“号”是指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与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保密范围》;“对号”就是把本机关、单位产生的秘密事项与有关《保密范围》对照;“入座”就是对上什么密级就确定为什么密级,无需层层制定《保密范围》。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与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保密范围》,一般都确定有国家绝密级事项,机密级事项和秘密级事项,还有些只制定了国家机密、秘密级事项,而没有绝密级事项,只要对上什么密级就确定为什么密级。

凡能“对号入座”的国家秘密事项,只由本机关、单位的承办人员提出确定密级的具体意见,送本机关、单位审核人批准,单位领导签发后既完了确定密级的法定手续,便可在密件(密品)规定的部位标上应定的密级,无需再上报有关机关、单位审批。

三、保密范围的使用方法

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规定的保密范围,是确定国家秘密最直接、最基本的依据。各机关、单位具体承办定密工作的人员,应当学会正确使用保密范围的基本方法。

1、直接“对号入座”。实践证明,对号入座是定密工作中最基木、最常用的方法,它适用于一般情况下的定密工作。所谓“对号入座”,是指各机关、单位在定密工作中直接对照相关保密范围的某些条款,确定本机关、单位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在一般情况下,各机关、单位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能够对照保密范围规定中的相应条款确定其密级。在这里,最关键的是要选准该事项所适用的保密范围。

2、摘录保密范围的相关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保密范围有90多个,而作为一个特定的单位,它选用的保密范周只是极其有限的几个。为了给定密工作在承办、审核和审批人的工作提供方便,可以将与本单位业务工作有关的条款摘录出来,汇编成册,发给大家使用。也可以按涉密部门的业务分类,如财务、纪检、组织、人事、安全保卫、档案等工作保密范围,分别摘录相关条款,供他们使用。摘录保密范围条款时,应注意两点:一是所摘录的条款必须与本部门的业务工作密切相关;二是必须原文摘录,不能断章取义,否则就会改变条款的内涵和外延,导致错定或漏定国家秘密事项问题的发生。

3、直接套用的方法。对上级或同级所产生的文件、资料,如果是已经正确标明了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本级机关、单位为传达贯彻有关精神而派生出一些新的文件、资料,并且引用了原秘密文件、资料的涉密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采取直接套用的方法,按照所引用的文件、资料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确定本机关、单位新形成的文件、资料的密级和保密期限。采用这种方法确定国家秘密事项及其密级和保密期限,不属于违反保密法规关于定密的规定。因为,下级机关、单位在传达贯彻上级机关、单位涉密文件精神的过程中,新产生的秘密文件、资料,实际上是同一秘密事项的不同涉密载体形式,或者说是同一国家秘密事项的派生体。其密级和保密期限自然也要与载体保持一致。我们在使用时,可以采取直接套用的方法,确定密级和标明密级。这种方法在我们日常工作中使用频率很高,特别是在转发上级或同级国家秘密文件资料中使用较多。

4、确定专人负责审核密级工作。由专门人员负责定密工作,这在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方法。从实际情况看,大量地产生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指定熟悉保密范围,具备有审核密级资格的人员负责审核。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各级党委、政府办公厅(室)属于为领导服务和为各业务部门服务的综合部门,其工作内容涉及各个业务领域,经常地、大量地产生国家秘密事项,在目前没有出台综合部门保密范围的情况下,更需要有专人全面了解和掌握各个工作领域的保密范围。无论是召开涉密会议,还是制发涉密文件,都能做到准确、及时地确定国家秘密事项,这是各个综合部门在保密工作方面的一个基本方法。

第四部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

 

任何事物都有一个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变化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秘密事项也是如此。任何国家秘密事项都是在相对的时间内保密。所谓“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就是对国家秘密事项限制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时间限度。在《保密法》颁布实施以前,我国没有规定国家秘密保密期限。除少数国家秘密事项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公布而解密外;绝大多数事项一经确定为国家秘密,就是“终身保密”。这是我国过去保密法规制度不完善所造成的,对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和保密工作自身都带来了不利影响。《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这是新形势下保密工作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需要而进行的重大改革。根据《保密法》第十四条规定:“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根据此规定,国家保密局发布了《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期限规定》将保密期限分为基本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种。

一、基本期限

基本期限是指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基本期限分两种情况:

第一,可以预见的保密期限。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在确定密级的同时,确定其保密期限。在一般情况下,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如秘密★3个月,但应注意的事,规定保密范围的中央国家机关,已经对某些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做出了特殊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难以预见的保密期限。按照《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各机关、单位在定密工作中,对能够预见其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明确其具体的保密期限,而不能因为图省事而按不可预见的期限处理。《保密法》同时还规定:“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未确定保密期限的,超过30年的绝密级国家秘密,超过20年的机密级国家秘密,超过10年的秘密级国家秘密,一律视为自行解密。”如我市某个县的绞股蓝饮品技术,在95年时定为“秘密”,某领导2008年在出国技术考查时,在出我国海关时被我国家安全部门查获,后经我们鉴定,此技术为“秘密”级,按照《保密法》的规定,以满10年,为自行解密。此领导干部已不构成私自携带国家秘密罪。

二、特殊期限

特殊期限是指不受基本期限限制的保密期限。特殊期限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确需长于基本期限的应上报中央有关国家机关批准。

第二种是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中央有关国家机关可以对保密范围中的某类事项规定保密的最短期限。有关机关、单位在确定、变更该类事项的保密期限时,不得短于规定的最短期限。

第三种是制定保密范围的中央国家机关可以规定有关保密范围中某类事项的保密期限为“长期”。在中央国家机关作出解密决定之前,其他机关、单位仍按“长期”保密,不得擅自决定解密。

 

第五部分:国家秘密的标志

 

一、国家秘密的标志

所谓国家秘密标志,就是印证在国家秘密载体上,表明其内容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记号。在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同时,凡能够在其载体上标明的,应当及时作出国家秘密的标志。对无法在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标志的,应当将该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通知接触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这是整个定密工作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根据《保密法》第十七条规定,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碎介质等载体(统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统称密品),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应当做出国家秘密标志。正确标注国家秘密,对于建立和完善国家秘密管理的规范化,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一是建立国家秘密管理规范化和标准化的客观需要;二是便于保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三是有利于国家秘密事项的经管人员保存和管理国家秘密。

二、国家秘密标志的标注方法

国家秘密标志的标注,是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程序之一。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就应立即作出明显并易于识别的国家秘密标志。1990年10月6日,国家保密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专门下发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按此规定,国家秘密载体有书面形式和非书面形式之分,因此,标注的方法也各有不同。国家秘密标志由三部分组成,即密级、标识★、保密期限。

1、书面形式的密件。应在封面 (或者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计算机里存储的设计、研发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应在首页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地图、图纸、图表等在标题之后或者下方标明国家秘密和保密期限。

2、非书面形式的密件。对非书面形式的密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秘密载体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凡有包装(套、盒、袋等)的密件,还应当在密件包装上的适当位置作出国家秘密标识。

在文件、资料汇编中有密件的,除对各独立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做出标志外,还应当在封面或首页以密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摘录、引用密件中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也应当在其派生载体上作出与密件同样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的标志。

 

上一条:政法、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的保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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