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作者: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8-07-25     浏览量:

安康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民主办学,促进依法治校,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安康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信息,是指安康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领导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全面、公正真实、有利监督、服务师生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公开形式,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学校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稳定。

第六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的,应及时向学校信息管理部门反映,学校相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第七条  学校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领导、党政办公室组织实施、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工会协同推进、师生广泛参与、监察处监督检查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如下:

  :党委书记   

副组长: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八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机构,协调推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校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党政办公室主任兼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职责是:

(一)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指导、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

(八)承担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它职责。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单位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等要素负责,办公室主任(或指定专人)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健全学校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一条  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相应的审查程序和责任。公开信息前,对学校招生考试、干部选拔任用、基建和国资项目招标、收费项目等重要信息的发布,实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是:对拟公开的信息,经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批同意后,即可公开。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十二条  学校信息公开依范围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信息和向社会公开信息;依信息属性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三条  学校对于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第二章第七条所规定的信息公开的内容,主动在不同范围内予以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一章八制”和制定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总结;

(四)学校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除上述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和校内外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学校对以下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科研和商业秘密;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相关记录和保存的信息,经公开后可能引起混乱、不公或妨碍管理目标实现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学校办学管理中不予公开或不宜立即公开的其它信息。

其中第(二)、(三)项所列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或学校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在一定时期内,涉及学校办学的重要事项,采取先校内公开,再向社会公开的方式;涉及办学的有关重要数据和资料,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再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针对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全校普发性的公文;

(二)学校网站信息公开专题网站;

(三)校报校刊、杂志、报刊、广播、微信、微博等新闻媒体;

(四)定期召开的党代会、教代会等各类代表大会以及不定期的有关会议;

(五)校内信息公开栏;

(六)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它形式。

第十八条  学校在校园网主页开设信息公开专题网站,设立信息公开意见箱,及时更新信息,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的机构、信息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以及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将学校基本的规章制度进行汇总更新,利用信息公开专题网页向学校各二级单位进行公开,以便于教职工及时查阅,遵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相关单位完成信息制作或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及时经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组长审定。

    第二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予以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向学校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信函、传真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受理。

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三)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按下列情况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尚未公开的,应当根据情况向申请人及时提供其所需的相关信息;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充、更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它答复。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依据安康市物价局和财政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对各单位的年度考核,并将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作为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一项考核指标。

第二十九条  学校监察处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受理举报工作。监督检查应当有师生员工代表参加。

第三十条  各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实施办法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监察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的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细则规定的其它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上一年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按有关要求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因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五)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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